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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剧中每当遇到产妇难产的剧情,总有保大保小的戏码让观众揪心,但事实上,这种情形在现实中一般是不会发生的,我国法律对产妇、病人有着充分的保护。但陕西榆林的一位孕妇却因不知晓法律规定,在妊娠疼痛的压迫下,剖宫产的请求又因种种原因没能实现,最终竞选择了轻生的道路。准妈妈们一定要记住,自己的身体自己说了算!
8月30日,马茸茸的丈夫延壮壮陪她做了产前检查,医生告诉他们,孩子头有点大,对分娩可能会有影响。延壮壮说,当时医生问他们选择顺产还是剖宫产,他和妻子商量后决定,先选择顺产,如果生不下来,再剖宫产。征得医生的同意后,他们选择了顺产。8月31日早上,马茸茸有了产前的反应。医生检查后说一切正常,随后,马茸茸便进入待产室待产,而延壮壮和岳母等人在分娩中心等待厅等候。因为见不了面,延壮壮时不时通过手机短信鼓励妻子。但随着距离分娩的时间越来越近,马茸茸开始数次走出分娩中心,告诉家人自己很痛。两小时后(17时50分),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,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,家属称表示理解,但拒绝手术,继续观察。产科主任称“产妇由于疼痛,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人说疼得不行,想剖腹产,但家属一直不愿意,坚持顺产。”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,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,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,但家属仍坚持顺产。20时左右,惨剧发生。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,抢救无效身亡。这一出悲剧是一个极端的个案。但是其中折射出的问题却值得思考。
上海离婚律师提醒:根据《母婴保健法》的规定,孕妇有选择分娩的权利。准妈妈分娩前不仅要和家人、医院提前协商好,自己也要做好知识和心理准备,在恰当的时候选择恰当的分娩方式,为新生命的到来做好万全的准备。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医疗机构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,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。为抢救患者,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,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。
上海离婚律师分析:《侵权责任法》立法时明确规定:“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。”准妈妈在分娩时遇到难产的情况时,医疗机构的原则是“保大人”,胎儿在脱离母体前不具有民法上的人格,各位准妈妈尽可放心电视剧中“保大保小”的桥段,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出现。